《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以下简称提取使用)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职工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使用条件和范围,申请办理的提取使用。
第四条 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使用。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使用资金的划拨。
第五条 市中心提取使用管理工作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 提取使用条件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本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一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或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或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一年以上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五)为父母、子女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或为父母、子女代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贷款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九)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十)家庭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
2、子女出国留学或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使用。
第七条 职工本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贷后正常归还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一)可以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现有余额中合计超出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余额用于购房。
(二)可以在贷后申请分年度提取或委托市中心按月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还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第三章 提取使用申报材料
第八条 职工本人办理提取使用,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核实盖章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使用条件和范围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1、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应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产交易部门核准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房产交易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乡镇驻地及所属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所和区(市)国土资源分局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申请》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为父母、子女代偿还所有权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配偶申请提取使用,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为父母、子女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的,应提供相应购房合同、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劳动或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一年以上的,应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家庭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市)、区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出国留学或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或交费专用票据;
3、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居住所在地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提取使用额度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使用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额。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职工本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九)、(十)项规定,职工本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使用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额。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八)项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度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使用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按以下方式申请办理提取使用额度: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5%以上部分的余额,可以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百元以上整数款项用于购房。
(二)采用个人信用担保的:对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达到5%且连同担保人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20%以上部分的余额,可以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百元以上整数款项用于购房。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在贷款办理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与市中心签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的:在职工本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后,自还款期第二个月起,由市中心按月从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应还款本息额的十元以上整数款项,定期划入个人在受委托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职工本人不正常归还贷款或职工本人及配偶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职工本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自行办理正常还贷。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小于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在贷款办理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与市中心签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的:在职工本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后,自还款期第二个月起,由市中心按月从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新增余额中的十元以上整数款项,定期划入个人在受委托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职工本人按时自行补足。职工本人不正常归还贷款或职工本人及配偶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职工本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自行办理正常还贷。
(五)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与市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的:在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可以向市中心提出申请,按每年度办理一次提取用于还贷。经批准后,由市中心从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帐户贷后新增余额中提取百元以上整数款项,划入个人在委托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自行归还贷款。
(六)职工本人正常偿还贷款六个月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大于应偿还贷款余额、或不足部分本人已提前自行补足时,可以向市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中心从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提取百元以上整数款项,划入个人在受委托银行的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
第五章 提取使用审批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使用个人账户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由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市中心提出申请,经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本人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准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枣矿(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加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由单位代职工本人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使用。
第十四条 市中心对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使用实行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在收到申请或委托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经审批准予提取使用的,由市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使用的款项划拨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指定账户,职工本人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对市、区(市)财政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工本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由市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使用款项划拨到单位财务部门代发工资个人账户;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职工本人申请或办理委托,由市中心将其提取使用款项划拨到在受委托银行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拒绝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范围的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使用。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职工个人名义冒领骗取其住房公积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市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维护职工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提取使用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提取使用档案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证明复印件、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等职工应提供的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材料、审核批准提取使用手续等。
第十七条 提取使用档案在每年度末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顺序编号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