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 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对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贷)做如下规定:
一、转贷对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转贷条件
1、转贷条件按贷款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2、转贷必须以所购自住住房为抵押,通过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三、转贷额度
1、转贷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余额,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2、转贷金额不超过贷款办法第十一条计算确定的单笔最高限额。
四、转贷期限
1、转贷期限按贷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2、购买二手房的,转贷期限不长于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五、转贷利率
转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承办银行
转贷承办银行必须是市中心受委托银行。
七、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按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2、提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3、提供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余额及历史还款明细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八、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市中心提出转贷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市中心审批。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贷审批表。
3、签约并放款。借款人与市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落实担保责任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担保公司账户。
4、还清商业贷款。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共同到原商业贷款经办银行结清商业贷款,撤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5、按时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