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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2012/5/17 12:37:36 来源: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莱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管理。
第三条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管理。市住房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各管理部负责办理市住房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家庭收入较低,支付房租困难的;
(八)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较低的困难家庭,须支付子女大中专学杂费的;
(九)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生活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进城或进各类园区务工的农村居民须支付房租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配偶、子女、父母同意,可同时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对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
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九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销户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本单位如有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须签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弃权承诺书》。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建是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证明及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或预交款收据,也可出具已办妥的房屋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也可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在地在农村的,应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或者离退休证;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出具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调离本市职工,出具调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户口迁出莱芜或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及截止提取日前的贷款余额证明;
(八)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劳动、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应提供医疗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及期限

第十四条 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如账户已经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职工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住房款项总额。
第十五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可在借款人夫妻、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余额时,办理提取手续。既可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冲抵贷款,也可凭贷款结清凭证到市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失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含在读学生),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余各种提取情况均以百元为单位。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本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填写的《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住房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资料齐全的前提下,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送达受委托银行。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填写《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表》,加盖公章后送交市住房中心审批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莱芜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市住房中心办理审批,因故不能进行异地转移时,可根据相关提取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伪证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中心有权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除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中心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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