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将《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提取应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时均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以下条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公积金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五)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的。
第六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 除职工申请注销公积金账户外,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批额度按其确定的时间提取上一年度同月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以仟元为界,同时不得超过房屋所支付价款。购房(住宅)包括:期房和现房(二手房)。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三)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提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存到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结清额。(以千元为界)
(四)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无受遗赠人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五)公产房转私产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所支付的价款。
(六)棚户区改造动迁回迁的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预支付的价差部分。
第九条 公积金提取时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办理提取时,可凭相关手续一年内申请办理。
(二)离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公积金的、户口迁出佳木斯市及出境定居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三)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转存到贷款人的还款账户内。
(四)职工死亡的,即日办理。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本单位财务人员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须提供户口、结婚证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况提取公积金时按第十一条手续以外还需提供相关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期房需提供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契税完税发票及复印件,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现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照、购房合同、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更名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照和契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现房(二手房)公积金划转到提取人单位账户转付给提取职工。
2、公产房转私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照及复印件,提取公积金划转提取人单位账户转付给提取职工。
3、棚户区改造动迁回迁的需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结算单和房屋产权证照及复印件,提取公积金划转提取人单位账户转付给提取职工。
4、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和产权证照及复印件。
5、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和产权证照及复印件。
6、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
(二)离退休的职工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不再返聘的职工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迁出佳木斯市境内或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或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及复印件。
(五)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办理提取时,按第十一条要求即可办理。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提取职工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支)取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提取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