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各管理部、分中心:
现将《锡林郭勒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及《锡林郭勒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经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中未涉及或未做详细说明的内容,以《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和《锡林郭勒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办法(试行)》为准。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盟、旗县市区两级关于优秀人才引进管理相关政策的引进人才,缴存时间可适当缩短为半年。
2、因买断、下岗或退休未办理销户支取等原因住房公积金帐户暂时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单位转制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等原因集中封存的单位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工作调动原公积金帐户封存的,在办理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连续计算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异地(盟外)调入的在职职工,以转入工资基数为准,达到一年存量即视为连续缴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有购(建)自住住房行为发生。所购(建)住房必须已取得土地、建设、规划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主体工程已完成,不属于停建、缓建工程。
2、申请人及配偶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申请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申请贷款不允许以其他房产做抵押。
4、申请人办理先支后贷手续的,申请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应不低于当年核定的年缴存额。
5、借款人还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不能用同一购房行为再次申请。如有新的购房行为发生,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定,借款人信誉良好且上笔贷款无连续4期(含4期)以上逾期记录的,可再次申请贷款。
6、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其父母可用子女购房行为申请公积金贷款。
7、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收入按公积金缴交基数工资确认,配偶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或个体经营者,其最高工资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确认。
8、经中心审核不符合贷款相关规定办理退件的,不允许以同一购房行为再次申报。但因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材料不全、综合债务超标等情况退件的,不列入限制申报范围。
9、经盟中心审批后借款人自行放弃的贷款申请,如再次申请时属同一购房行为,且申请贷款条件相同,不允许再次申报。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1、贷款额度。购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价值的80%,且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综合债务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5%。
2、贷款期限。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高可延长5年,但尚存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年。①副高职称以上,或具有盟级以上表彰和突出贡献证书的,可延长5年。②购房面积90平米以下,且贷款正常审批额度低于购房款50%的,可延长3年。
三、贷款程序
(一)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从中心(管理部)填报《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审批书》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材料
⑴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⑵引进人才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或本单位出具的证明。
⑶申请人用未婚子女所购住房申请贷款,提供未婚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父子(女)关系证明。用未成年子女购房行为申请贷款的,需父母共同签字同意。
⑷借款申请人配偶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提供单位工资介绍信,个体经营者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购(建)房行为材料(提供其中一项)
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本年度或上年度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在房产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登记。现房的提供本年度或上年度取得的、房屋建筑年代4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购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存量房的,提供购房全款收据后,建筑年代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⑵集资建房。现房:提供本年或上年度取得所购房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期房(只限团贷):提供集资文件、集资协议和集资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⑶自建住房:提供本年度或上年度取得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且该房未列入当地城镇拆迁规划范围。
⑷购买二手房:提供本年或上年度交易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⑸盟内异地购房:提供本年或上年度取得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在购房所在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异地购房的房源核实工作由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委托购房所在地管理部完成。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需进行抵押物评估的,由盟中心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新楼盘办理贷款的,由开发商和管理部一次性签订《购房行为责任认定书》,此后不再重复签订(已签订过《购房行为责任认定书》的旧楼盘也不再重复签订)。
(四)期房贷款阶段性风险保证金由原来贷款额的20%降低为10%。对资质齐全、社会信誉良好,能够履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及时办理抵押手续,且期房抵押贷款阶段性风险保证金帐户余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开发企业,阶段性风险保证金可适当降低5%;个人单独办理期房抵押贷款的,如所在楼盘符合上述条件,阶段性风险保证金可适当降低5%。
(五)抵押房产保险手续由盟中心委托的保险公司办理,并执行保险额度、期限核减政策。
(六)贷款发放。每月设定5日和20日两个合同签订日,每批贷款应以盟中心签发会议纪要时间为准,在最近的一个合同签订日之前全部办理完毕,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七)资金走向。借款人申请期房抵押贷款,能够提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证明(销售不动产税务票据或其他能证明全额付清房款的纳税凭证)的,贷款额转入该职工单位。未付清房款的,贷款转入售房开发商帐户。
(八)保证金。
⑴借款人申请期房抵押贷款,能够提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证明的,期房阶段性保证金应按名称登记该职工单位名下,当该职工办理完完整抵押手续后将阶段性保证金转入该职工单位。
⑵借款人申请期房抵押贷款时未付清房款的,期房阶段性保证金应按名称登记售房开发商名下。当该职工办理完完整抵押手续后,将期房阶段性保证金转入开发商帐户。
四、贷款担保
1、借款人必须将房产现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⑴二手楼房建筑年代在5年之内(含5年)抵押率为80%;6年至10年(含10年)抵押率为70%; 10年以上抵押率为60%。⑵二手平房建筑年代在5年之内(含5年)抵押率为80%;6年至10年(含10年)抵押率为60%; 10年以上抵押率为40%。⑶砖混结构二手房最高建筑年限不能超过25年,砖木结构二手房建筑年限不能超过15年,否则不予办理,且抵押年限不能超过剩余使用年限。
2、抵押物现值的确定
⑴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但房屋单价不能超过各管理部年初(年中)上报的该楼盘(小区)最高售价。
⑵以房产证申请贷款的抵押物现值,以当年度本地区该小区房屋市场价为基础,按房屋建筑年代每年2%理论折减确定(2年内的不折减)。
⑶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和评估报告上的评估额综合确定。
⑷自建房抵押物的现值按各地每年年初上报的当地住宅成本价确定。
3、以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合同,应由借款人和房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
4、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以期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小区为单位做好期房台帐登记,中心定期检查。
五、贷款的偿还
(一)正常还款的还款日确定为每月5日和20日两个。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采用借款人及配偶双方月缴交公积金及帐户余额划扣的方式还贷。
1、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以上并且无违约行为发生;
2、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交额+(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剩余月数)≥月还款额
(三)借款人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帐户余额之和大于借款总额20%时,可以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部分还贷,部分还贷限定一年最多一次。
(四)借款人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以后,可提出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时可支取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在提前还款日,按照提前归还的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
六、贷后管理
(一)建立贷款台帐。管理部应对所有贷款建立台帐,期房贷款必须单独建立,按小区划分详细记录,并及时跟踪监控期房出证情况。
(二)贷款逾期催收。管理部按月及时上报逾期贷款统计表,并根据逾期贷款统计表,通过电话、短信、约见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借款人单位领导,下发律师函,划扣公积金,诉讼追偿等方式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并对催收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记录。
七、本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