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超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