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提取限额的通知
2012/3/29 15:46:15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关于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提取限额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5号]
发布日期:2010-09-21 | 字体大小[ 大中小 ]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5号 关于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和提取限额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和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1、对租赁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和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为20%。 2、对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限额设定为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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