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经单位初审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居民二代身份证;委托提取的,须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非单位专管员和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个人储蓄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四)失业两年以上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且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缴存人单位证明的财产继承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凡在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提供调令或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填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作转移提取;不能办理转移的,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八)期房提取,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1、株洲市(县)购房的凭市(县)房产局备案登记生效的购房合同(只查验原件,提取人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写购房信息,经办人核实备案后签名,可不收合同复印件);
2、株洲市以外购房的凭网上查询核实的购房合同,网上查询不到的凭房产所有权证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相关资料予以确认;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凭政府机关的有关批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和购房合同;
4、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
(九)购买现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房产证及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
在城镇建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在农村建房的须提供: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配偶的农业户口簿、身份证明;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对上述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在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级以上的《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二)偿还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提取当月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对账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对账单或通过公积金贷款系统查询打单。
(十三)支付房租的,经核实没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缴纳房租的收据;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帐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各类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限提取一次。可提取本人及购建房共有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的额度(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住房所有权证登记为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提取申请人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限提取一次,按土建实际开支提取。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
1、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
2、当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3个月以上时,管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
2、贷款余额不足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
3、申请提取金额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须填报审批《提前归还银行住房贷款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委托提取的资金除划入还贷专户外,只能划入提取人或配偶的储蓄账户,不得划入他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破产或解散的到提取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有关单位或社区应予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和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予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的问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违规审核审批而造成骗提的,应依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市原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