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忻住金管[2006]4号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驻忻单位:
为深入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受理,其他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各管理部受理。
第四条 对用于贷款抵押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或转移。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上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如有欠缴需足额补交后方可提取。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七条 市中心或各管理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应同时注销账户。
第八条 市中心或各管理部依照前款第(五)、(六)、(七)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应保留原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四)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五)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集资合作建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单位出具的职工交纳集资建房款收据;
购买公有住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
购买私产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2、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3、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七)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市中心或管理部不受理职工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有关证件情况属实的,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退还、内转受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
(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退还、内转受托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三)市中心或各管理部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中心领导或管理部主任审批后给予办理。
(四)中心或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原则上应将款项用转帐的形式划回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银行提取支付职工个人,一般不得支付现金或用现金支票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