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积金提取问答
1、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1)、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提取条件,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三日内答复,同意提取的,转入所在单位账户或者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不同意提取的,向职工说明理由。
3、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应当提供哪些材料?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1、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交付房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房产交易所签章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2)缴纳契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造、翻建住房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预算;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备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大修住房预算;
(4)、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大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符合《滁州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修缮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1、2、6、7款的规定情形。
6、房屋大修应当向什么部门申报?
《滁州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修缮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修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人应当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材料,领取《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申报表》,并在修缮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征得房屋所有人四邻的书面同意,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收到《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申报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符合修缮条件的,报区建设局审批。
3)区建设局收到《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定修缮方案。经审查符合修缮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备案证明》,并同时报送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符合修缮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滁州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备案证明》应当注明修缮房屋位置、修缮内容、修缮期限等。
7、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时已经提供的,不不需提供)。
2)、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还款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近一年的还款记录);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8、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县、市、区当年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总额15%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局开具的交付房租凭证、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租金部分。
(3)、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失代偿期肝硬化、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等)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近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等;发生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伤害等)的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9、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退休证或者退休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出境定居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如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注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