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2012/4/22 17:39:06 来源: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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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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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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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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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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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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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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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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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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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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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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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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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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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购买商品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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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商品房合同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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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总房款30%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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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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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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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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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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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购买二手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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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卖方房产权证书复印件,买方新过户的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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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协议、契税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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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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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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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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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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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购买房改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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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市房改办审核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直管公房由主管局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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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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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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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建、翻建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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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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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自建、翻建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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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文、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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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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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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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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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修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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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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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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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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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大修的住房产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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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修费用的预(决)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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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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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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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迁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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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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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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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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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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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置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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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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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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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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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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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单位出具的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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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合同、贷(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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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款专用存折(存折上需有正常的按月还款记录,不得有提取现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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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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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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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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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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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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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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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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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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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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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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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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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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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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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护照、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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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原单位出具的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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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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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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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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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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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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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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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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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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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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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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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有效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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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人要求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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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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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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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同时前来公积金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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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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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按年提取还贷除外),特殊情况需要第二次使用的,必须相隔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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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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