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
2012/4/13 9:00:26 来源:长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序号 |
提 取 条 件 |
证 明 文 件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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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具备提取条件后十二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 购买自住住房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 |
购买公有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 | 同时具备 | ||
建造自住住房 |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同时具备 | ||
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3、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同时具备 | ||
2 |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销户) |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 |
3 |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 (销户) | 1、职工死亡证明;2、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同时具备 |
4 |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 (销户) |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 | |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非本市户籍证明。 | ||||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 同时具备 | |||
5 |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 商业银行贷款 |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 同时具备 |
公积金贷款 | 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 |||
6 |
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 (销户) | 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 |
7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 1、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 | 同时具备 | |
8 |
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 1、公有住房使用证;2、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3、家庭收入证明。 | 同时具备 | |
9 |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事件发生后一年之内) |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3、医疗付费专用票据;4、与职工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
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 同时具备 | ||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 |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同时具备 | ||
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 | 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3、全额交款发票或收据。 | 同时具备 | ||
10 |
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 1、本人身份证;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支付凭证;4、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 同时具备 | |
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户口或结婚证;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的公积金卡。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