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炭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7]5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煤炭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福建省煤炭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在录用时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薪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缴存到受托银行。特殊行业或单位因故不能按月缴存的,需提前或延长缴存期限的,应报管理中心审批。提前或延期缴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变,提前或延长缴存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高于12%。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三、新录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四、职工在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的,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由管委会一年一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前一年的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15日。单位应于当年的7月15日前重新测算职工个人月应缴额和单位补贴额,并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额调整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批准缓缴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因缴存人员新增或减少的,应填写《单位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同等数额支票,送管理中心审核后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欠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上述行为发生时及时补缴。暂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在有条件时进行补缴。单位在撤销、破产或解散时,应当由企业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欠职工工资优先偿还。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从《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按照福州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程序与汇缴相同。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因名称、地址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
受托银行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到管理中心变更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职工因姓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表》,携带以下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单位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号码);
二、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需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单位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号码);
第十七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单位公积金销户审批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
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清理完毕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应办理注销登记前,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代管户委托管理。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煤炭系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调出煤炭系统的,由原单位或新单位的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在煤炭系统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二、调出煤炭系统的职工,需提供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调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审核意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条 职工集体调入同一个单位的,调出单位应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清册》和《单位公积金转移凭证》,提供集体工作变动证明,到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审核意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的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又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与原单位终止关系30日内,由原单位负责封存并填写《单位公积金转移凭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代管户委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管户中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应携带身份证,新单位工作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启封转移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因内部调整或职工因病、事等原因暂不在岗,临时停止缴存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应在停止或恢复缴存当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由受托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结息后,受托银行应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单》。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可上(www.fjszgjj.com/)福建省直公积金网站或使用有效凭证到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不慎将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遗失、损坏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补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煤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遇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