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太和、阜南、临泉三县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每年6月30日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计利息,所计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凡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代理员或单位名称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以便衔接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由单位逐月代扣代缴到管理中心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漏缴,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逐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是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基数(工资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一年之内(应在每年一月份调整)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月金额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拟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五条 新建立的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应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建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都应填清:姓名、性别、月工资额、月缴额、身份证号等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如有人员增减情况,单位应按月及时填制增减审核表,报送到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并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新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或已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职工,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才能享受政策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二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第一次在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后,如单位再制报表或对账单时,应按照管理中心登记账户的顺序报送报表。
第四章 封存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离休、退休、调离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按月填制《阜阳市住房公积金减员登记表》报送到管理中心办理停缴的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单位应明确有关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宜的审核部门),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文件,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城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填写《阜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核单》,管理中心给予办理合户手续;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根据《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给予结算后转移到外省市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
(三)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原单位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其县(市)的单位在市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暂为托管,待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完善后,市管理中心给予集中转移。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逾期、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