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公积金贷款的补充规定(试行)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同时防范住房信贷风险,按照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年第一次会议精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购买新房并用所购新房作抵押无需提供其它担保。具体条件如下:
1、借款申请人必须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并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二年,所在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记录;
2、借款申请人所购新房产权证下发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在房产部门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并且房屋产权证下发时间距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取得借款申请人抵押房屋他项权证之后,方可发放贷款;
5、其他条件和规定按照管理中心有关政策执行。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或期房可以采取抵押与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具体条件如下:
1、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如所购房屋为平房,则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其他楼房作为抵押物。
2、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可以采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也可以提供符合条件的其它楼房作为抵押物。
3、借款申请人除按以上规定提供抵押物外,还必须有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其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担保,对担保人有如下规定:
(1)提供担保的职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含申请人),且职业稳定;
(2)担保人在借款人还款期间不得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担保人同意在借款人违约时以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偿还所欠贷款,公积金不足时用其工资代偿。
4、抵押贷款额度除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外,还不得高于按照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或距离法定退休时间的年限)+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按照公式分别计算每个担保人的公积金存款额度,计算结果之和即为贷款限额。
公式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按照申请借款上一个月的月缴额确定,如担保人中任何一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按月调整,则其月缴存额按照上年度月缴 公积金的最低额度确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过高的担保人,在计算其月缴存额时可适当降低比例)。
公式中贷款期限如超过担保人距离法定离退休时间的年限,则计算其住房公积金存款额度时以较低的年限为准。
担保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算公积金担保额度时,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算至法定离退休年龄。
5、其他条件和规定按照管理中心有关政策执行。
三、适当放宽申请贷款购房时限
为更好地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借鉴其他地市经验,适当放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时限,即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起购房时间(以取得产权证时间为准,未取得产权证的不适用本条政策)可向前追溯三年(如申请贷款时间是2006年8月1日,其产权证取得的时间是2003年8月1日以后,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提供产权证及其相关的能够证明购房价格的原始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和税费票据等任意一项或全部。
2、必须以所购房屋做贷款抵押;
3、其他条件和规定按照管理中心有关政策执行。
以上补充规定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与上级政策法规相悖,将立即停止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