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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12/4/28 20:50:26 来源: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莆房金管〔2011〕45号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莆田市
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莆田市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1.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同意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贷款业务  办法  通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7月8日印发

莆田市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职工还贷负担,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莆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在本市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借款人的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商转公贷款。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并实行轮候审批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因购买自住住房(别墅除外)已办理了商业性购房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经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二)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三)借款人必须信用良好,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四)借款人所购住房必须是自住住房(别墅除外)且必须是购房时点2年之内所贷的商业款项。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类型

第九条:所购房产未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可用自有的或他人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申请商转公贷款,所抵押的房产(必须房产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需先进行价值评估,所贷款项直接转到借款人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用于结清其原商业性购房贷款。
第十条:所购房产已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两种贷款形式:第一种可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再利用该房产重新抵押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贷款项直接转到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在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前,需先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再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第二种可采用本办法第九条即借款人用自有的或他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抵押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职工按抵押物属地向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余额证明;
6、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的证明材料或提前结清证明;
7、用其他房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两证原件及复印件、评估报告;
8、相关人员的房产查询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二)受理审核。
住房公积金受理部门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凭书面通知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用其他房产办理商转公抵押贷款的无需先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
(三)签订合同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手续。
(四)贷款发放
(1)用其他房产办理商转公抵押贷款,其所贷款项必须转到借款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用于结清其商业性购房贷款。
(2)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其所贷款项可直接转到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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