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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4/28 20:30:49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南房金委〔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文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南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购买自住房的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因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经贷款银行同意可以提前结清贷款,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对已办组合贷款的职工商业贷款部分不再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个人信用良好、已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无逾期贷款余额,且原住房商业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三)所购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商转公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转公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办理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贷款余额证明;
6、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的证明材料;
7、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管理中心受理、审批
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与我市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条件一致,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结清原商业贷款。受理、审批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和标准执行。
(三)签订合同
经管理中心批准后,职工以自有资金结清原贷款,原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手续,职工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银行放款
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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