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账户变更、结息等。
第三条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办理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各分中心管理、承办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二章 缴存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人事代理制职工等,不包括外籍职工。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个职工在一地一般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单位填报《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相关手续。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须在单位发薪日前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若调出单位未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调入单位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书》,为调动职工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二)管理中心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转移、启封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应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时,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按以下确定:
(一)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最高限;低于全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四)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在同城调动的,也可以按原单位的工资基数缴存。
第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基数,在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一次,单位应当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工资基数调整手续。如无新的规定,不再发文通知。
第十四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时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一般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和银行转账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单位应于每月发薪日后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中心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应当及时催缴。
第十五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单》及时进行补缴: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它需要补缴的。
补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用转账方式缴存。
第十六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金额,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计算: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补缴;
(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后设立的,应当从设立当月起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 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欠缴全体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次性全额补缴的,视同为按月连续缴存。因工作调动从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的,为连续缴存。
第十八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其他住房补贴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同住房公积金管理。
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月补贴制度,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再由单位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月补贴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为职工缴存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月补贴需提供房改部门的审批表。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账户变更、转移、注销、托管
第二十条 单位更改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及相关手续。
(一)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更名文件及相关资料。变更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需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二)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在同城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的发薪日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书》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托管、转移手续。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的发薪日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为调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职工本人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新账户证明,原工作地管理中心给予办理转移手续。转移一般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等方式转到新工作地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人事关系,离开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或回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或发放工资当月的发薪日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启封等手续。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要求免缴个人缴存部分的,单位应当提供职工工资名册和《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等,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手续。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书》,并提供单位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在合并、分立、改制时,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后属新设立性质的,按第七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账户托管手续。
(一)单位或清算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职工信息核对表》,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托管手续。
(二)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设立托管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1、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管理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单位和职工应填报《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登记表》,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文件。
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八条 经济效益较差、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可以按规定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经济效益较差、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可以按规定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降低后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第三十条 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并提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决定或决议、单位上年度及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以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管理中心办理降低比例或缓缴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年度结息对账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具体结息方式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时,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日常销户提取时,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年度对账制度。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每年对账一次,职工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到管理中心查询、登录缴存、提取记录。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在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规定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