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管理办法》
常房基金[200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常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用于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提取、计息、结余等情况,是“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的一种有效法律凭证。
第三条 “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的管理主体,负责储存卡总体策划、应用软件开发、设备配置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受“中心”委托,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的校验、更正工作,并做好储存卡的具体发放和日常查询打印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属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的发放对象,储存卡实行一人一卡。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时,直接向所属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点申领储存卡。
第五条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可到本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点或通过“中心”设立的计算机多媒体,免费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根据查询结果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如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点或“中心”进行详查。
第六条 职工须持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实行密码制,职工领卡后应及时更改密码。如密码遗忘,须凭本卡及本人的身份证到“中心”查询。
第八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如因遗失、毁损需补发的,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办理挂失、申请补发手续,其工本费用由本人承担。挂失前如住房公积金被冒领,则由持卡人负责。
第九条 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点办理储存卡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交“中心”统一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具体业务按储存卡操作规程办理(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