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扬金管[2011]25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附:《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 暂行规定
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但其工资关系和档案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个人缴存者,是指工作场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或建制镇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其他无单位依托的人员。
第三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单位每月代扣代缴。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按不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存比例按其所在聘用单位统一标准执行。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义务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将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主体和缴存方式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如果在劳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劳务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按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按照个人和单位不低于8%、不高于12%执行。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不能连续缴存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为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账户封存。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购建自住住房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时,应提供身份证,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附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上下限,由个人缴存者自行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变更。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16%、不高于24%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并可销户提取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购建自住住房、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个人缴存者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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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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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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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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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自由职业者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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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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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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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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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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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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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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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汇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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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声
明 |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签名:
年 月 日 |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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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
公积金帐号 |
新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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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借
记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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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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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停止
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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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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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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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自由职业者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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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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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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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
公积金帐号 |
|
代扣借记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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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止
缴 存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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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情
况 |
1、未申请贷款 □
2、贷款本息已结清 □
3、有贷款剩余本息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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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个人缴存者):
丙方(委托银行):
根据《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
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本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
三、乙方应在申请开户缴存的次月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确保银行借记卡内始终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
四、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丙方每月20日 (节假日顺延)从指定银行借记卡上代扣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缴存人姓名:
住房公积金账号:
开户银行:
代扣账(卡)号:
缴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五、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划款的,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六、因乙方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而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划款的,甲方将自动停止代扣,并封存乙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乙方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后,甲方办理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按月代扣。
七、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八、乙方可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甲方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个人缴存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终止履行缴存协议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销户处理。
十、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除办理住房抵押外,还需提供自然人担保、质押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甲方应当督促缴存。乙方仍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无法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且于当年12月31日仍欠缴3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甲方从次年1月1日起,对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按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后,如乙方恢复正常缴存,且在当年12月31日不欠缴的,从下一年1月1日起,恢复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
十二、乙方与配偶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不论配偶以何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出现贷款后乙方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处理。
十三、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应遵守甲方按月还贷的相关规定。
十四、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十五、乙方擅自撤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已向甲方申请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六、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根据乙方需要,丙方提供扣款凭证。
十七、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八、如甲方提供的委托扣款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甲乙双方应当遵循《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扬州市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
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二十、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二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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