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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2012/4/14 19:28:35 来源: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谨、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行权力,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的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中心行权科室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在中心党组领导下进行,由驻中心纪检组负责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抽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第五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的原则;
(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  一项权利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
(五)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六) 内部、社会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运行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职责权限、滥用或放弃职权的情况;
(三)工作流程执行情况,行政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滥批乱办的情况;
(四)各科室及管理部协调配合的情况;
(五)应受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加强对权力运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科室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使各项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一)实行权力运行工作动态管理制度。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
(二)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中心制定了行政权力运行配套制度和各类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裁明了承办人职务、岗位、分管主任、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力和投诉举报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变更,同时明确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监督办法。
(三)建立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依法按照上级明确的职能职责,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严格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因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A、承办人B、审核人(科长)、批准人(分管主任)及集体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规定再给予行政赔偿。
(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将社会投诉率和满意率作为评估部门工作效能的依据。
(三)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依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办法》,对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效率、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第九条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当年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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