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关于调整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明住房〔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住房〔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通知》第三条“缴存职工家庭现无住房,购买、建造首套自住房,或对现有唯一自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但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贷款还清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调整为可贷额度的70%。”修改为“缴存职工家庭现无住房,购买、建造首套自住房,或对现有唯一自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将《通知》第四条“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第二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但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贷款还清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调整为可贷额度的50%。”修改为“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第二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